《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71-96

 

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6-09-10发布

1996-10-01实施

 

1 总 则

1.0.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为堤防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创造条件,促进堤防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1.0.2 本规范适用于l、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1.0.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按照程工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应包括以下设计内容:

    (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1.0.6 改建、扩建堤防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

1.0.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 本规范应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仍须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2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0.1 堤防工程应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一般应确定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 跨县(市)级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一般可设置地(市)、县、乡三级管理机构,即1级、2级、3级管理机构。

    县(市)及以下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工程规模较小,一般只设两级或一级管理机构。

2.0.4 管理机构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尽量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2.0.5 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m堤段,应配备一名群众护堤员,担负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护堤任务。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 为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土地利用情况,规划确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为工程建设和管理运用的依据。

3.1 工程管理范围

3.1.1 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

    (1)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

    (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包括各类水闸、船闸、桥涵、泵站、鱼道、伐道、道口、码头等。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护堤哨所、界碑里程碑及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4)护岸控导工程:包括各类立式和坡式护岸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坝垛、石矾等。

    (5)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

    (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屋、设备材料仓库、维修生产车间、砂石料堆场、职工住宅及其他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3.1.2 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护堤地的顺堤向布置应与堤防走向一致。

    (2)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开始起算。

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

    (3)堤内、外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3.1.2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1.2护堤地宽胜数值表

工程级别

1

2、3

4、5

护堤地宽度(m)

30~100

20~60

5~30

  (4)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纵向延伸长度,应根据地形特点适当延伸,一般可参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

  (5)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点险工险段,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适当扩大护堤地范围。

  (6)海堤工程的护堤地范围,一般临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100~200m;背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20~50m。

    背海侧顺堤向挖有海堤河的,护堤地宽度应以海堤河为界。

  (7)城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宽度,在保证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方便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区土地利用情况,对表3.1.2中规定的数值进行适当调整。

3.1.3 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除工程自身的建筑范围外,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护岸控导工程基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30~50m。但延伸后的宽度,不应小于规定的护堤地范围。

  (2)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横向宽度应从护岸控导工程的顶缘线和坡脚线起分别向内外侧各延伸30~50m;纵向长度应从工程两端点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30~50m。

  (3)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工程基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扩展30~50m。

  (4)河势变化较剧烈的河段,根据工程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应适当扩大。

3.2工程保护范围

3.2.1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3.2.1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2.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

工程级别

1

2、3

4、5

保护范围的宽度 (m)

200~300

100~200

50~100

3.2.2 堤防工程临水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 工 程 观 测

4.1 -般规定

4.1.1 堤防工程观测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以下目的:

    (l)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

    (2)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3)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

4.1.2 工程观测设计内容应包括观测项目选定,仪器设备选型,观测设施整体设计与布置,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和工程概算,提出施工安装与观测操作的技术要求等。

4.1.3 埋设的观测设备,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并能满足以下要求:

    (l)观测项目的站点布置,应具有良好的控制性和代表性,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运行工况。

    (2)工程观测剖面,应重点布置在工程结构和地形地质环境有显著特征和特殊变化的堤段或建筑物处,尽量做到一种观测设施,兼顾多种用途。

    (3)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堤段,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观测项目和观测剖面。

    (4)设置观测设施的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通信等工作条件,保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正常进行观测。

4.1.4 堤防工程沿线的观测网点,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较坚实,易于引测的地点。

4.2 工程观测项目

4.2.1 3级以上堤防工程,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观测项目:

    (l)堤身沉降、位移;

    (2)水位、潮位;

    (3)堤身浸润线;

    (4)表面观测(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沙涌水等渗透变形现象)。

4.2.2 3级以上堤防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应有选择地设置下列专门观测项目:

    (1)近岸河床冲淤变化;

    (2)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

    (3)附属建筑物垂直、水平位移;

    〔4)渗透压力;

    (5)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

    (6)崩岸险工段士体崩坍情况;

    〔7)冰情;

    (8)波浪。

4.2.3 各专门观测项目,要统一进行规划,突出重点,并作好地质勘探、试验等前期基础工作。

    各观测项目的选点布置及布设方式,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堤身沉降、位移观测

4.3.1 堤身沉降量观测,可利用沿堤顶埋设的里程碑或专门埋设的固定测量标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测。地形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堤段,应适当加密测量标点。

4.3.2 堤身位移观测断面,应选在堤基地质条件较复杂,渗流位势变化异常,有潜在滑移危险的堤段。

    每一代表性堤段的位移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每个观测断面的位移观测点不宜少于4个。

4.4 渗流观测

4.4.1 汛期受洪水位浸泡时间较长,可能发生渗透破坏的堤段应选择若干有代表性和控制性的断面进行渗流观测。

4.4.2 堤防工程渗流观测项目主要有堤身浸润线,堤基渗透压力及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等。必要时,还需配合进行渗流量,地下水水质等项目的观测。”

4.4.3 渗流观测项目,一般应统一布置,配合进行观测。必要时,也可选择单一项目进行观测。

4.4.4 渗流观测断面,应布置在有显著地形地质弱点,堤基透水性大、渗径短,对控制渗流变化有代表性的堤段。

4.4.5 每一代表性堤段布置的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观测断面间距,一般为300~500m。如地形地质条件无异常变化,断面间距可适当扩大。

4.4.6 渗流观测断面上设置的测压管位置、数量、埋深等,应根据场地的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堤身断面结构型式及渗控措施的设计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4.4.7 渗流观测应结合进行现场和试验室的渗流破坏性试验,测定和分析堤基土壤的渗流出逸坡降和允许水力坡降,判别堤基渗流的稳定性。

4.5 水位、潮位观测

4.5.1 堤防工程沿线,应选择适当地点和工程部位进行水位或潮位观测。其观测站或观测剖面,一般应选择在以下地点:

    (1)水位或潮位变化较显著的地段。

    (2)需要观测水流流态的工程控制剖面。

    (3)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进出口。

    (4)进洪、泄洪工程口门的上下游。

    (5)与工程观测项目相关联的水位观测点。

    (6)其他需要观测水位、潮位的地点或工程部位。

4.5.2 水位、潮位观测设备的选型、布置及水尺零点高程的校测、改正等技术要求,应按照GBJI38-90《水位观测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专门观测项目

4.6.1 汛期应对堤岸防护工程区的近岸及其上下游的水流流向、流速、浪花、漩涡、回流及折冲水流等流态变化进行观测,了解水流变化趋势,监测工程防护效果。

4.6.2 河型变化较剧烈的河段应对水流的流态变化,主流走向,横向摆幅及岸滩冲淤变化情况进行常年观测或汛期跟踪观测,监测河势变化及其发展趋势。

4.6.3 汛期受水流冲刷岸崩现象较剧烈的河段,应对崩岸段的崩塌体形态、规模、发展趋势及渗水点出逸位置等进行跟踪监测。

4.6.4 受冰冻影响较剧烈的河流,凌汛期应定期进行冰情观测,其观测项目有:

    (1)结冰期,水流冰盖层厚度及冰压力。

    〔2)淌冰期,浮冰体整体移动尺度和数量。

    (3)发生冰塞、冰坝河段的冰凌阻水情况和壅水高度。

    (4)冰凌对河岸、堤身及附属建筑物的侵蚀破坏情况。

4.6.5 受波浪影响较剧烈的堤防工程,应选择适当地点进行波浪观测。

  (1)波浪观测项目:包括波向、波速,波高、波长、波浪周期及沿堤坡或建筑物表面的风浪爬高等。

  (2)波浪观测站设置的位置,应选择在堤防或建筑物的迎风面水域较开阔、水深适宜、水下地形较平坦的地点。

4.7 观测设备配署

4.7.1 为保证工程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并获得准确可靠的观测资料,应配置必需的观测仪器及设备。常规的仪器设备,可参照表4.7.1的标准进行配置。

表4.7.1常规观测仪器设备配置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单位

配 置 数 量

一级管理单位

二级管理单位

三级管理单位

控制测量仪器

       

1

J2经纬仪

4

2

1

2

S3水准仪

4

2

1

3

红外线测距仪

1

   

地形测量仪器

       

4

平板仪

2-4

2

1

水下测量仪器、设备

       

5

测深仪

2

1

 

6

定位仪

2

1

 

7

测 船

2

1

 

水文测量仪器、设备

       

8

自记水位计

2-4

1-2

 

9

流速测量仪

2-4

1-2

 

渗流观测仪器设备

       

10

电测水位器

2

1

 

11

遥测水位器

2

1

 

其他仪器设备

       

12

摄像机

1

   

13

照相机

2

1

 

14

计算机

2

1

 

5 交通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堤防管理交通系统,包括对外交通和对内交通两部分:

    (1)对外交通,应根据工程管理和抗洪抢险需要,沿堤线分段修建与区域性水陆交通系统相连接的上堤公路,以保证对外交通畅通。

    (2)对内交通,应利用堤顶或背水坡顺堤城台作为交通干道,连接各管理处所、附属建筑物、险工险段、附属设施、土石料场、生产企业、场站码头、器材仓库等,以满足各管理点之间的交通联系。

5.1.2 内外交通系统,应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任务的需要,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TJ一1—81的有关规定,确定公路等级和其他有关设计参数。

5.1.3 内外交通系统,应满足行车安全和运输质量的要求,设置必需的维修、管理、监控、防护等附属设施。

5.2 对外交通系统

5.2.1 对外交通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原则和要求:

  (1)充分利用原有的交通道路,合理进行线路调整,改建、扩建。

  (2)上堤公路,一般沿堤线每隔10—15km应设置一条。

  (3)沿堤防全程,应选择部分上堤公路与附近城镇或密集居民点连接。

  (4)上堤公路的路基、路面结构和桥涵等建筑物设计,应满足全天候行车的需要。在低洼水网区的上堤公路,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保持路基稳定和行车安全。

  (5)上堤公路与堤防工程连接处,应设置上堤坡道。上堤坡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与堤防轴线的交角宜小于300

    上堤坡道不应切割堤身,防止削弱堤防工程的设计断面。

5.2.2 对外交通系统,除陆运外,还应充分利用河道和其他水域发展水运或水陆联运,提高运输能力,降低运输成本。

5.3 对内交通系统

5.3.1 堤顶(或戗台顶)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的原则和要求:

  〔1)堤顶结构除满足堤防工程自身断面设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汛抢险运输的需要。

  〔2)堤顶设计宽度小于6m时,应沿堤身每隔适当距离设置一错车道或下堤坡道。错车道或下堤坡道的间距,应按双向行车的视距要求确定。错车道段的堤顶宽度应不小于6.5m,有效错车长度应大于20m。

    特别险要的堤段,可在堤顶路面一侧或两侧路肩建造护拦石或路缘石。

  (3)堤顶路面结构,宜采用排水性能好、粗糙度大、易于维修养护的砂石料铺筑。

  (4)某些重要堤段,如需结合发展区域性公用交通事业,经过充分论证,可修筑混凝土或其他永久性路面结构。

  堤身断面未达到设计标准或堤身填土沉降尚未稳定时,堤顶公路不允许修筑混凝土或其他永久性路面结构。

  (5)通向沿堤各管理点的公路系统,应选择适当场地修建停车场和回车场(或下堤坡道)。

5.3.2 沿堤防全线,必须作好堤顶、堤坡和堤基的排水设施,保持堤顶干燥稳定。

5.4 交通工具

5.4.1 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机构的级别和管理任务的大小,配置必需的交通工具。其配置标准,可参见表5.4.1。

表5.4.1 管理单位车船数量配置表

管理单位级别

交通设备名称、数量(辆、艘)

载重车

越野车

大客车

面包车

机动车

快艇

驳船

1级

6

2

1

2

2

1

2

2级

2

1

1

1

1

 

1

3级

1

1

 

1

     

5.4.2 只设一级管理机构,建制属2、3级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车船配置数量,可适当增加。

6 通 信 设 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为堤防工程的维修管理、抗洪抢险、防凌防潮服的专用通信网络。

6.1.2 堤防工程通信网的通信范围及应具备的功能:

  (1)国家、省(区)、地(市)、县(市)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专用通信。

    (2)各级堤防管理单位的内部通信。

    (3)与邮电通信网的通信。

    (4)堤防通信网应具有选呼、群呼、电话会议等功能。分蓄洪区的通信网应支持预警,疏散广播功能。

    (5)堤防通信网一般应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可增加图像传输功能。

6.1.3 防汛期间堤防通信网的可通率应不低于99.9%。

6.1.4 堤防通信设施应按以下规定配置:

    (1)1 、2级堤防工程1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微波、固定式无线电台和邮电通信等三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及图像传输功能。在特别重要的管理单位还应配置小型卫星通信地面站。

    (2)1 、2级堤防工程2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固定式无线电台、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传输功能。在较重要的管理单位应架设专用有线通信线路。

  (3)1、2级堤防工程3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固定式无线电台、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通信方式,并按每1~2km配置一台手持机。

  (4)3级和4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具备一种以上通信方式,并按3km配置一台手待机。

6.2 堤防通信网规划原则

6.2.1 堤防工程的通信建设,应符合流域或地区防汛通信网的规划要求。

6.2.2 堤防通信网的站点设置和专用通信线路架设,应沿堤线附近布局。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国家现有通信网络。

6.2.3 堤防通信网应合理确定各通信分点位置、通信方式、容量等。

6.2.4 堤防通信网频率的选择原则:

    (l)载波通信在不超过最高使用频率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较高频率。

    (2)无线通信频率应在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水利防汛专用频率范围内选定。

6.2.5 在确定无线通信方式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6.2.6 堤防通信网的外部接口,应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保证省(区)和流域间的组网。

6.3 通信设备的配置要求

6.3.1 通信设备必须采用定型产品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许可生产的产品。选用的设备应技术先进,运行可靠,使用方便,维护简单。

6.3.2 堤防通信网各站点的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应具有相互转接的功能,并应与邮电网联网。

6.3.3 在洪涝灾害较严重的地区,应优先考虑无线通信方式,除配置固定台外,还应配置车载台、手持机。在分蓄洪区应增配船载台。

6.3.4 各级之间的通信联络设备选型时应考虑设备系统兼容。

6.3.5 无线电台备用台与工作台的比例,可按下列要求配置:

    (1)一般堤防管理单位按1:5考虑。

    (2)有人值班差转台按1:1考虑。

    当备用台数量不足一部时按一部考虑,超过一部不足二部时按二部考虑,以此类推。

6.3.6 各通信站点应配置录音电话。

6.4 通信设备的布置

6.4.1 通信机房内的电话交换机房、载波室和微波机房设在同一楼层内。

6.4.2 无线电设备的机房应尽量靠近天线。

6.4.3 通信电源室宜布置于一楼或靠近通信室。

6.4.4 通信设备布置除按以上原则布置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设计规范。

6.5 通信系统供电

6.5.1 堤防通信设备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1、2级堤防工程的1、2级管理单位,应采用双回路交流供电方式,并配置通信设备专用蓄电池和柴油机发电机组等备用电源。

6.5.2 1、2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及分蓄洪区的通信网站点均应配置柴油机发电机组,其容量应能满足防汛指挥系统的全部供电负荷要求。

6.5.3 柴油机发电机组的燃料储存量,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 燃料储存量表

序号

通信网点类别

燃料储存量保证时间

备注

1

1、2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

2-3d

每天按运行8-12h考虑

2

分蓄洪区管理单位

一星期

每天按运行24h考虑

7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1 生物工程

7.1.1 保护堤防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生物工程,主要有防浪林带、护堤林带、草皮护坡等项目,其防护效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l)消浪防冲,防治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海潮、波浪等对堤防工程的侵蚀破坏。

    (2)拦沙固滩,保护堤防和护岸工程的基脚安全。

    (3)营造防汛用材林和经济林生产基地。

    (4)涵养水土资源,绿化堤容堤貌,优化生态环境。

7.1.2 防浪林带和护堤林带,应按统一规格和技术要求,栽种在堤防工程临、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

    临水侧用于消浪防冲的防浪林带,可适当扩大其种植范围。

7.1.3 大江大河堤防防浪林带的优化结构,宜采用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相结合的立体紧密型生物防浪工程。

    防浪林带的种植宽度、排数、株行距等应根据消浪防冲要求和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必要时,应采用相似条件下防浪林观测试验成果,类比分析确定。

7.1.4 防浪林苗木,以选用耐淹性好、材质柔韧、树冠发育、生长速度快的杨柳科或其他适用于当地生长的树种为宜。

7.1.5 护堤林带的种植宽度和植株密度,应根据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的土壤气候条件,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等环境因素确定。

    护堤林带,宜种植适宜于当地土壤气候条件、材质好、生长快、经济效益高的树种。

7.1.6 堤身和戗堤基脚范围内,不宜种植树木。对已栽种树木的堤防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安全论证,确定是否保留。

7.1.7 为防御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波浪等环境因素对土堤坡面的侵蚀破坏,除种植防浪林带和护堤林带外,一般还需种植草皮护坡。一线海堤不是土堤或行洪流速超过3m/S的土堤迎水坡面,不宜种植草皮护披。

    护坡用的草皮,以选用适合当地土壤气候条件,耐干旱、盐碱、潮湿,根系发育、生命力强的草种为宜。

7.2 其他管理设施

7.2.1 沿堤防工程全程,应从起点到终点,依序进行计程编码,埋设永久性千米里程碑。每两个里程碑之间,可根据需要,依序埋设计程百米断面桩。

  里程碑应采用新鲜坚硬料石或预制混凝土标准构件制作。里程碑顶端根据需要可埋设金属测量标点。

7.2.2 沿堤建造的堤岸防护工程和工程观测设施的观测站或观测剖面,应设立统一制作的标志牌和护栏,并进行统一编号。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如有血吸虫等地方病疫区,应设立誓示牌。

7.2.3 沿堤防工程全程,两个不同行政区管辖的相邻堤段处和沿护堤地分界线,应统一设置界碑和界标。·

7.2.4 沿堤防工程全程,每隔1~2km,应建造一所护堤屋(兼作防汛哨所)。每所护堤屋的建筑面积不宜少于60m2。房屋设计,宜采用标准化结构型式。

    护堤屋宜建造在堤防背水侧的墩台、隙地或专门加宽的堤顶上。

7.2.5 堤防工程沿线与交通道路交叉的道口,应设置交通管理标志牌和拦车卡。

7.3 探查维护设施

7.3.1 管理3级以上堤防,长度达50~100 km的管理单位,应配置一套隐患探测仪和锥探灌浆设备,包括打锥机、拌浆机、灌浆机、翻斗车及小型移动式发电机组等机具设备。管理堤长超过100 km时,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探查和灌浆等设备。

7.3.2 为满足工程经常维修任务的需要,3级以上堤防工程,每10~15km堤长,可配置一台小型翻斗车或拖拉机。

7.3.3 根据工程管理和测试工作的需要,堤防管理单位可配置除草机、刮平机、灭虫洒药机及简易土工、水化试验、白蚁防治、气象观测等仪器设备。

8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1 -般规定

8.1.1 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建设,应本着有利管理、方便生活、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项目、规模和建筑标准。

8.1.2 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水、土资源的条件,建立适当规模的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工程管理的良牲运行创造条件。

8.1.3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项目包括:

    (1)公用建筑。包括各职能科室的办公室及通信调度室、档案资料室、公安派出所等专用房屋。

    (2)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包括动力配电房、机惨车间、设备材料仓库、车库、站场、码头等。

    (3)利用自有水、土资源,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及其相应产品加工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

    (4)生活福利及文化设施建设。包括职工住宅、集体宿舍、文化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招待所、食堂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

    (5)管理单位庭院环境绿化、美化设施。

8.1.4 地处偏辟乡村,交通闭塞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可选择附近的城镇区建立后方生活基地。

8.2 生产、生活区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

8.2.1 生产、生活区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位置适中,能照顾工程全局;地形地质条件较好;有利工程管理,方便职工生活。

    (2)靠近水陆交通较便利的地点或城镇区。

    (3)场地较平整,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较省。

    (4)不占或少占用基本农田。

    (5)对长远建设目标有发展余地。

8.2.2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定,合理分析计算确定:

  (l)各职能科室办公室建房标准,应按定编职工人数人均建筑面积9~12m2确定。定编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可适当扩大建筑面积。

  专用设施所需之房屋,应按其使用功能、设备布置和管理操作等要求确定。

  (2)生产维修车间、设备材料仓库(包括1级管理单位防汛专用仓库)、车库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其生产及仓储物资的性质、规模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

  (3)职工宿舍及文化福利设施的建筑面积,可按定编职工人数人均35~37m2综合指标确定。其中,图书室、接待室、医务室、公用食堂等文化福利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人均5m2的指标以内。

    (4)在附近城镇区建立后方生活基地的管理单位,前、后方建房面积应统筹安排,其建房面积可参照上述第(3)项的建房指标适当增加。

    (5)生产、生活区的庭院工程和环境绿化美化设施,应通过庭院总体规划和建筑布局,确定所需的占地面积。

  生产、生活区的人均绿地面积应不少于5m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0m2

8.2.3 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生产基地建设,应在工程划界确权、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处理好与当地群众有关水士资源等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

    (2)生产基地建设,应以促进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为前提,坚持一业为主、发展多种经济的原则,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当地资源的经济优势。

8.3 生产、生活区附属设施

8.3.1 生产、生活区建设,应根据当地的水源、地形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建设经济适用的供排水系统。

    位于城镇区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当地公用供排水设施。

8.3.2 生产、生活区建设,应优先利用区域电网供电,尚未建成区域电网的地区,应自备电源供电。电源点的发配电设备容量和线路输送容量,应当能满足生产、生活区高峰用电负荷的需要。

8.3.3 生产、生活区必须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设备容量,应能满足防汛期间电网事故停电时,防汛指挥中心的主要生产服务设施用电负荷的需要。

8.3.4 位于寒冷地区的生产、生活区,冬季需要供热取暖时,可选择集中供热或分散供热方式,建设相应的供热设施。

8.3.5 生产、生活区的道路系统,除应满足对外交通要求外,还应创造条件,便利内部各公用设施和住宅间的交通联系。

8.3.6 生产、生活区的庭院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环境绿化、美化要求,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进行庭院式园林布置。

9 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9.0.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在工程总体经济评价的基础上,单独提出工程初期运行和正常运行所需之年运行管理费用,为有关部门筹集维护管理资金和制定相关的财务补贴政策提供数值依据。

9.0.2 测算年运行管理费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包括堤防主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9.0.3 与堤防工程共建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应与堤防工程视为整体,在项目各开发目标间进行工程固定资产分摊,分别核算各自的年运行管理费用。

9.0.4 堤防工程年运行管理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及福利费。包括职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及劳保福利费等。

    (2)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包括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及动力费用。

    (3)工程维护费。包括堤防及附属工程的岁修养护费及一般防汛经费。

    (4)其他直接费。包括技术开发费,工程观测试验费,小型机具更新改造费,林带营造费,白蚁、獾、鼠等生物隐患防治费等。

  (5)管理费。包括办公费、旅差费、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采暖费、房屋修缮费及工会经费等。

9.0.5 工程年运行管理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应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胡九皋 邓福生 张世侃 李九鼎
 
吴越 尹刚 扬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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