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SLJ 703-81

主编单位; 水利部工程管理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80-10-25发布   

  1981-03-01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以下统称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 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

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

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

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四、财务器材管理制度。

五、水质监测制度。

六、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七、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八、安全保卫制度。

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八条 群众性护堤组织及护堤员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保护堤防和其他水利设施以及护堤植物的完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

二、经常检查堤身隐患,消灭各种危害堤身的动物。

三、按计划植树种草,绿化堤防,经常对护堤林木,草皮进行培育和修整。

四、协助保管防汛、养护修理的物料、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及里程桩等。

五、经常向群众宣传爱堤护公约或守则。

第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要建立技术责任制。修防局(处)要配备主任工程师或工程师,修防段(所)要配备工程师或技术员。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从技术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提出工作技术管理细则以及技术管理计划等,并在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审查有关本工程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 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运用,必须高度集中统一。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只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部门的指令,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接收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指令。

第十一条 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时,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黄河、长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江河的主要堤防工程的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除报上级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外,还应及时报告水利部。

第十二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治、管理业务、科学文化,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河道堤防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意图、险工情况和工程存在问题,并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各项业务。

第十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掌握水质污染动态,调查沿河污染源,发现污染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和防治要求的报告。

第三章 堤防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堤防完整安全,各地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具体条件,明确划定护堤地的范围和河道堤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已经划定的护堤地以及废堤、废坝、堆土区、土方塘等,应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均应按统一规划的桩号埋设里程桩,并划分堤段,树立界牌,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堤防完整安全,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贯彻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种植农作物、放牧猪羊、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

二、严禁在堤身和规定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洞、建窑、开沟、打井、开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破堤开口。确保需要必须临时破堤时,应事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请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并按批准的期限保质保量堵复,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验收。

四、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时(包括生产路、公路、码头大道等),严禁挖堤通过,必须另行填筑波道。

五、严禁铁轮、木轮和履带式或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凡利用堤顶作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定期向水利部门缴纳养护费。

六、堤沿兴建涵闸、泵站、埋设各种管道,必须按堤防的重要程度和设计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等级,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已建涵闸、泵站、各种管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设单位必须加固、改建或堵闭坚固,废弃的则应清除并回填加固。

七、城市的港区穿过堤防时,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第十七条 河道堤防工程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一、经常检查: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险工、险段及工程变化情况。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埽坝和矶头有无蜇陷、走动、根石是否走失;堤身有无雨淋沟、浪窝、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堤岸有无崩坍;护岸块石有无松动、翻起、塌陷;河势、溜势有无改变,对堤防险工、护岸有无影响;沿堤设施有无损坏;护堤林木有无损失等。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大潮前后、有凌汛任务的河道在凌汛期,应对河道堤防工程及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主要江河的重点堤段的检查,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共同进行。汛前应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和渡汛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情况、河(溜)势变化,防汛组织、防汛物料和通讯设备等,及时作好防汛准备工作。汛后和洪峰、大潮后应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拟定岁修计划。凌汛期应着重检查沿河边封、流凌和冰块封堵等情况,特别是河道卡口和弯道处更应注意有无形成冰坝的危险。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台风、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和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暴雨、台风、地震、洪峰后着重检查工程有无损坏,并检查防汛器材动用、补充以及防汛队伍休整等情况,以便迎接下一次防洪斗争。

第十八条 堤防工程应经常或定期进行探测,发现隐患、裂缝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 各项检查工作,都必须认真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缺陷,均应及时修补,情况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重要问题应作出记录,存入技术档案。汛前、汛后、强烈地震后和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的检查均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切实做好河道堤防巡视和以下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一、发现堤身有雨淋沟、浪窝、堤顶高洼不平、护坡缺损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对护堤林木、草皮、妥加养护。

二、发现堤身有裂缝、洞穴等隐患,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发现岸坡、堤坡发生崩塌或滑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问题严重时,及时报请上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岁修中解决。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每年应编制岁修计划,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发生决口、严重坍坡等较大的破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复杂时,应专门组织包括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内的施工机构,进行大修。

第二十三条 当工程发生险情时,河道堤防管理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无论岁修、大修和抢修,均应确保工程质量,恢复工程原有防洪标准;如需变更标准时,应作出修改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岁修和大修工程,均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额管理和质量检验等制度。岁修、大修和抢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岁修和大修工程,应进行总结验收。总结及验收文件、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河道湖泊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涝及湖泊调洪能力,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河道内及其滩地上任意修筑拦河闸、拦河坝、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贷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确实需要修筑的工程,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和不影响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做出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已建工程,如影响行洪、排涝或改变溜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应由原建单位负责清除。

二、严禁在河道及其滩地或调洪湖泊、蓄洪区、行洪区内任意修筑圩院(包括生产堤),盲目围垦,特殊情况下凡确属需要进行围垦的,一般河流、湖泊,需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辽河、松花江七大江河及其湖泊、蓄洪、行洪区则需经流域机构同意报水利部批准。有关围垦区内蓄洪、滞洪、分洪工程和人民群众保安等工程措施的经费及物资器材,均应由围垦部门列入围垦计划。蓄洪、滞洪和分洪工程的使用,必须服从防汛部门的安排。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圩垸,盲目围垦的,必须由原建单位彻底平毁。

三、除按规定范围内种植的防浪林、护堤林外,严禁在河道的滩地或行洪区植树造林,种植芦苇、获柴、杞柳、茴草和其他高秆阻水作物。

四、严禁向河道湖泊内排放矿碴、煤灰及垃圾等杂物,已排放的,限期由原排放单位清除。严禁任何单位,将有毒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需要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境保护主管单位批准,方能排放。

五、在边界河道修建工程时,应遵照有关规定,经边界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协议,报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为了掌握河势及工程变化情况,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经常对河势和险工、护岸和护滩等工程进行检查观测。

一、对于游荡性河道和河段,汛前、汛后均应测绘河势图,据以分析研究河势变化情况。对深水河道,必要时要测绘水下纵横断面图,并分析河势、冲淤变化。洪水和大潮期间,应加强检查观察。

二、对于险工险段、护岸护滩工程,汛前、汛后应定期测绘水下断面图,并记载工程变化情况,作为防汛、岁修依据。洪水或大潮期间,应加强检查观察。

三、为了管理和防汛工作需要,应在重要河段安设观测水尺,并指定专人观测。

四、崩滩严重的河段,应加设崩滩的检查观测。

五、有防凌任务的河道,在冰冻期间,应观测河道的冰凌情况。

六、河口有瘀积或冲刷的河道,汛前、汛后均应定期进行河口淤积和冲刷测量,并绘制水下断面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乱挖乱堆土、砂、石料,开采砂石应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由水利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指定范围内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章 防汛

第二十八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汛期是防汛指挥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在防污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年汛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涵闸、泵站、险工护岸、防汛物料、防汛组织、水文报汛、备用电源、交通、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汛前检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防汛计划和准备防汛资料等。

三、根据上级指示或防汛计划,提出蓄洪、滞洪、行洪区的运用措施,报上级防汛主管部门并作好运用准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蓄(滞、分、行)洪区内群众保安和转移准备工作。

四、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防讯队伍,划分防守堤段。

五、布置汛期临时观测站,报汛站。

六、完成汛前检查提出的除险加固和整修任务。

七、宣传有关防汛政策、防汛纪律及注意事项,传授防汛抢险技术等。

第二十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汛期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掌握雨情、水情和工情。

二、加强险工险段及河势变化处的观察。

三、根据汛情发展,及时提出防汛抢险措施。

四、参加防汛抢险,并作好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 沿河涵闸、泵站、船闸等,汛期应严格控制运用。闸门开启必须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经检查发现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汛期中各级防汛人员、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和防汛队伍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视汛情,加强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应及时抢护,并报告上级防汛指挥部门。

第三十二条 防汛经费、防汛器材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每年汛后,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进行防汛技术资料整编和防汛总结,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器材及财务的清查、入库、结算,保管等工作。

第六章 绿化与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管好河道堤防,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输水、排涝效益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大力搞好绿化,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提供防汛物料,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经费自给或自给自余。

第三十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临河防浪、背河取材,积极培育料源”的要求,大力进行植树造林。

一、临河护堤地应栽植耐水性强的防浪林带,林带宽度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背河护堤地应栽植用材林或经济林。栽植树林的行距与株距,以不妨碍防汛抢险为原则。

二、属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的废堤、废坝和闲散荒地,均应加以平整,在不影响行洪的条件下,大力栽植用材林或经济林,在河滩内的废堤、废坝不得植树造林。

三、为了保护堤身,堤坡上应因地制宜地种植固堤草皮,如爬根草、龙须草等。如种植经济灌木,其行距株距也以不影响防汛抢救检查观测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绿化范围内树、草的经营管理及其收益分配:

一、属国有土地的树、草、芦苇,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投资种植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其收益归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投资种植,交由社、队管理的,其收益应采取分成办法。分成比例,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习惯自行规定。

二、国家投资交由社、队管理的林木,其种植、修枝、剪叉、喷药、间伐、更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所需劳力,由分成社、队负担。零星补植,由护堤员负责。

三、树、草、芦苇的培育、修枝、剪叉、间伐、更新、收割工作,应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

四、所有树木间伐或更新,应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安排,一般并应结合工程需要进行。防汛或紧急抢险用料,允许动用社、队分得的树木。其他部门如建设需要,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的临地占用堤防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损坏的树草应予作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可组织职工或家属因地制宜地开展农副业生产,有条件的还可以办运输船队、加工修理,采砂石和编织等生产。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绿化和综合经营中,应实行经济核算,搞好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果,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章 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

第三十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和管理业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应着重研究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准确及时地掌握险工护岸和堤防工程的状态方面,改进检查观测技术,改革观测手段及测读方法;研究河道断面、险工护岸、护滩工程、溜势流态的观测仪器设备的改革;改进检验堤防隐患、裂缝用的物探、电测等仪器。

二、关于河道及河口的淤积规律方面,着重研究淤积、冲刷和防淤、冲淤、拖淤措施。在多泥沙和游荡性河道上,应着重研究河道的整治或治导,河势溜势以及定槽、固滩等问题。

三、关于河道堤防养护修理方面,应着重研究堤防的隐患处理,淤背淤临固堤,基础防渗,抢救技术,钻探灌浆,石料采运,保滩护岸,树木间伐、更新、治虫等方面的技术革新。

四、关于测报自动化、通迅和调度工作方面,着重研究重要江河的重点河段逐步采用自记、遥讯、遥测和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进行防汛和兴利的最优调度方案运算及选择等。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考核和评比,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凡污染水质,损害水利工程设施,以及违章运行,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资料,偷盗物料等,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遭受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职工,对一切损害工程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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