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 14848-9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30批准 1994-10-01实施


1 引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 引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4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4.1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见表1)

表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项目序号

                    类别

              标准值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色(度)

≤5

≤5

≤15

≤25

>25

2

嗅和味

3

浑浊度(度)

≤3

≤3

≤3

≤10

>10

4

肉眼可见物

5

pH

 

6.5~8.5

 

5.5~6.5
8.5~9

<5.5,>9

6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150

≤300

≤450

≤550

>550

7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8

硫酸盐(mg/L)

≤50

≤150

≤250

≤350

>350

9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

10

铁(Fe)(mg/L)

≤0.1

≤0.2

≤0.3

≤1.5

>1.5

11

锰(Mn)(mg/L)

≤0.05

≤0.05

≤0.1

≤1.0

>1.0

12

铜(Cu)(mg/L)

≤0.01

≤0.05

≤1.0

≤1.5

>1.5

13

锌(Zn)(mg/L)

≤0.05

≤0.5

≤1.0

≤5.0

>5.0

14

钼(Mo)(mg/L)

≤0.001

≤0.01

≤0.1

≤0.5

>0.5

15

钴(Co)(mg/L)

≤0.005

≤0.05

≤0.05

≤1.0

>1.0

16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不得检出

≤0.1

≤0.3

≤0.3

>0.3

18

高锰酸盐指数(mg/L)

≤1.0

≤2.0

≤3.0

≤10

>10

19

硝酸盐(以N计)(mg/L)

≤2.0

≤5.0

≤20

≤30

>30

20

亚硝酸盐(以N计)(mg/L)

≤0.001

≤0.01

≤0.02

≤0.1

>0.1

21

氨氮(NH4)(mg/L)

≤0.02

≤0.02

≤0.2

≤0.5

>0.5

22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

23

碘化物(mg/L)

≤0.1

≤0.1

≤0.2

≤1.0

>1.0

24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

25

汞(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26

砷(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27

硒(Se)(mg/L)

≤0.01

≤0.01

≤0.01

≤0.1

>0.1

28

镉(Cd)(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29

铬(六价)(Cr6+)(mg/L)

≤0.005

≤0.01

≤0.05

≤0.1

>0.1

30

铅(Pb)(mg/L)

≤0.005

≤0.01

≤0.05

≤0.1

>0.1

31

铍(Be)(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

32

钡(Ba)(mg/L)

≤0.01

≤0.1

≤1.0

≤4.0

>4.0

33

镍(Ni)(mg/L)

≤0.005

≤0.05

≤0.05

≤0.1

>0.1

34

滴滴滴(μg/L)

不得检出

≤0.005

≤1.0

≤1.0

>1.0

35

六六六(μg/L)

≤0.005

≤0.05

≤5.0

≤5.0

>5.0

36

总大肠菌群(个/L)

≤3.0

≤3.0

≤3.0

≤100

>100

37

细菌总数(个/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8

总σ放射性(Bq/L)

≤0.1

≤0.1

≤0.1

>0.1

>0.1

39

总β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0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 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 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

表2

类别

Fi

0

1

3

6

10

6.3.4 按式(1)和式(2)计算综合评价分值F。

式中:-各单项组分评分值Fi的平均值;Fmax-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中的最大值;n-项数

6.3.5 根据F值,按以下规定(表3)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

表3

级别

优良

良好

较好

较差

极差

F

<0.80

0.80~<2.50

2.50~<4.25

4.25~<7.20

>7.20

6.4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

6.5 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

7 地下水质量保护

7.1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全国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吉林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河南省水文地质总站、陕西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江西省环境地质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张锡根、阎葆瑞、李京森、苗长青、吕水明、沈小珍、席文跃、多超美、雷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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